《關于推進市區房屋征收補償房票安置的實施意見》政策解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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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完善我市房屋征收與補償政策,拓寬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渠道,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溫州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和《關于溫州市區房屋征收市場化安置實施意見(試行)》的相關規定,吸納麗水、嵊州、西安、安慶等市針對房票安置制定的先進政策,并充分結合我市實際,多次征求各地各相關單位意見建議,制定了《關于推進市區房屋征收補償房票安置的實施意見》?,F就《意見》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制訂背景 (一)我市存量安置房源富足,存在利用不充分、閑置等問題。市區各征收項目現行存在大量房源待建和存量房源冗余閑置的矛盾,而各區、各街道之間房源信息又不互通,無法及時統籌調劑使用,造成不必要的安置資源和安置周轉等經費的浪費。 (二)征收補償安置方式單一,與安置戶多樣化的需求相矛盾。根據現有的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政策,安置戶僅有產權調換和貨幣安置兩種選擇,但因個體自身差異,安置戶對安置方式有多樣化的需求卻無法滿足。 (三)市區新增商品房供應量和商品房庫存量充足,能夠滿足推行房票安置后安置戶的購房需求。 二、制訂目的 (一)拓寬安置渠道,滿足群眾多樣化的安置需求,改善群眾居住環境。 (二)促進現有存量安置房源的有效利用,降低安置項目的建設成本。 (三)提高征收地塊的區域價值,推動城市面貌更新,提升城市建設水平。 (四)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有序發展。 三、主要措施 (一)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全面推行房票安置,市區征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補償可參照執行。 (二)各區人民政府、產業集聚區、功能區管委會為房票安置實施主體,負責房票安置的組織實施工作,并負責制定房票安置具體實施細則和操作規程。 各級發改、財政、稅務、住建、資規、司法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保障房票安置工作依法順利開展。 (三)選擇房票安置的被征收人可持房票自行購買政府商定商品房、安置性商品房或其他安置房。 (四)房票樣式統一制定,實名持有,不得買賣、抵質押、非法套現,非直系血親、非配偶間不得贈與使用。 (五)房票自出票之日起至購房之日止票面金額按商業銀行同期一年期貸款市場指導利率LPR計息。 (六)房票自出票之日起有效期最長不超過24個月,可以跨區使用,具體由各區根據征收項目自行確定。 (七)選擇房票安置給予對應的貨幣獎勵和購房獎勵。 (八)選擇房票安置可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金融配套政策和義務教育保障政策。 解讀單位:溫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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